稍早和同事聊到民法上死亡宣告的效力,
一時興起Google了一下,赫然見到司法院網站對死亡宣告定義如下: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由法院以判決宣告,
「視為死亡」。
我看到呆了一下,「視為」死亡不就是不得以反證推翻嗎?
也就是小明失蹤八年被死亡宣告,第八年發現小明原來沒死,
法官就會跟他說
「不行喔,你已經死透了。」
那是要把小明抓去槍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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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頁面如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81-a946e-1.html
我學店畢業很久了,但現在查得到的民法死亡宣告效力仍然是
「推定」其為死亡而不是直接「視為」死亡,
是我太久沒關心這件事,修法了我沒跟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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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一提,也是有死亡宣告就直接視為死亡的國家,
好比我們隔壁的中國。
不過國家說你死你就死透這點還是蠻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