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怎樣才算是無法教化?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20-11-02 05:10:58
來看看那個撞死法律人,一、二審都判死刑的案子(更一審判無期徒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洪當興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17367
四、本院量刑之依據
(一)被告於犯後雖曾撥打119,但並未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機關報案自首犯罪,而係
到場處理之員警因本院法警告知而得悉被告涉案後,被告始向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車輛駕駛,
故本案不合於自首減刑之要件。
(二)死刑存廢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有其社會文化、群體價值甚至歷史背景因素,並非單
純經由法學概念之推導或演算即可得出標準答案。本院認為在民主國家中,對於不法犯行是
否選擇將死刑列為刑罰效果,係基於人民之意志、價值判斷所為之選擇與決定,死刑制度存
在與否之抉擇,即應由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而非由
審判機關代人民做出選擇。
在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並經立法機關廢除現行法有
關死刑之刑罰規定前,死刑自仍屬現行有效之刑罰之一,而為本案量刑選項之一。
(三)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
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之懲
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
重大之罪」(the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符合聯合國經濟及
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
或其他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
ave consequences),經本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自得將死
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四)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狀況並無難以承受之重大變故,且被害人等正準備離開本院
,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
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在本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
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之犯罪動機
具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
,無視國家法紀、視人命如草芥,惡性至為重大。又其犯罪結果除剝奪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
,更造成律師之恐慌、不安而於執行職務時有後顧之憂,對社會秩序及有賴在野法曹(律師
)共同參與維護之法治秩序具嚴重破壞性、危害性。參酌被告犯後雖曾表示愧疚之意,並為
抄寫佛經等舉動,但始終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並仍一再將其所為歸咎於被害人在調解
過程中之陳述或黃政雄律師於案發前所為之手部動作,或以其獨力照顧子女之壓力卸責。被
告所犯殺人犯行就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為使罪責
相符、刑罰相當,並彰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本院欲求其生而仍不可得,
故檢察官請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核屬相當,爰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這輩子千萬不要他媽的動到法律人」
這是我看完的感想
※ 引述 《GGininGG (軟趴趴)》 之銘言:
: 這都要歸功於台灣人民的素質
:  
: 法官都能知道你可以教化
:  
: 壓你一個無期徒刑
:  
: 多年後假釋出獄,交給社會承擔
:  
:  
:  
: 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  
: 怎樣才會被判死刑,而且情節重大,無法教化?
:  
: 不簽聯絡簿算嗎?
:  
作者: C13H16ClNO (3955 老地方見)   2020-11-02 05:12:00
現在只要看到公約兩個字就很想噓尤其後面還掛英文的
作者: s09371703 (重考在宏達)   2020-11-02 05:19:00
尤其英文還說不好很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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