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罵女直播主百人斬 統神哥「國動」判拘30日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20-01-03 09:56:4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葦航
      蘇冠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2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丁○○因不滿甲○(以名稱「瑀熙YUCI」擔任網際
網路YOUTUBE 直播平臺【下稱YOUTUBE 】直播主)於民國10
7 年7 月8 日在YOUTUBE 所發表之「【熙熙嚷嚷Talk show
】千萬不要穿這樣跟女生約會!NG男生穿著大解析!愛情診
療室#3」影片批評男性穿海灘褲之內容,竟共同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18日23時許起,乙○○在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住處,丁○○在新北市○○區○○路
000 巷0 號住處,各自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金剛直播平臺(下稱金剛直播)之「
乙○○直播頁」中,針對上開影片,由乙○○以「肏你媽媽
的」、「肏你媽屄」、「垃圾囡仔(臺語,音「gin-a 」)
」、「下次他媽海灘褲裡面塞100 萬,讓妳跪著舔啦,肏」
、「不是啊她自己就NG穿搭啦,姦(臺語,音「kan 」)你
拍YOUTUBE 影片穿那個衣服就NG啦,拍那個影片就應該穿內
衣啊,媽的,她現在才60幾萬她穿內衣就600 萬啦對不對,
自己也NG還敢媽的說別人,好像很會穿搭一樣,有種就脫光
啊,拍片就是要脫光你懂不懂,還要我教耶真的是」、「姦
恁娘」(臺語,音「kan lin-nia 」)」、「百人斬對不對
,百人斬經驗經驗質夠高,對不對,再經驗值,妳破,妳等
級夠高在排行榜前面」等語,並由丁○○以「打你媽手槍啦
,臭鮑魚」、「姦恁娘」、「穿啥潲(臺語,音「siann-si
au」)內褲」、「姦恁娘敢洗我老闆跟老闆他哥的臉,姦破
恁娘(臺語,音「kan phua lin-nia」),痟膣屄(臺語,
音「siau tsi-bai」)」、「姦你媽的」、「開台還不是沒
人看YOUTUBE 裡面的傻屄」、「怪跤講啥潲(臺語,音「ku
ai-kha kong siann-siau」)」、「我給她20萬搞不好還可
以被她哈一下」等語,共同公然侮辱甲○,足以貶損甲○在
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中略)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言論(見107 年
度他字第5494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35 至137 頁,108 年
度易字第374 號卷【下稱易字卷】第68、第150 至152 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其係海灘褲之愛
好者,其上開言論乃針對告訴人甲○上開影片中批評男性穿
海灘褲之內容,進行評論並表示不滿,非針對告訴人個人;
被告丁○○失控飆罵時,其亦出言提醒及制止,其並無侮辱
告訴人之犯意及行為;告訴人係公眾人物,告訴人上開影片
應可受公評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以前述方式發表各該
言論等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且與證人即告訴人
於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87至89頁)大致相符,並有
被告2 人於107 年7 月18在金剛直播辱罵告訴人之影片暨
譯文、帳戶「抓馬」於107 年7 月18日「國動、龜狗開砲
瑀熙【男生NG穿搭】絕無冷場!7/18國動實況精華(有字
幕)」影片暨截圖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字卷第13至43頁及
光碟片存放袋),堪先認定為真實。
(二)被告乙○○雖以前詞置辯,否認公然侮辱之犯意及行為,
惟其所辯與卷內事證未合,尚難採信,爰析述如下:
1.按刑法第309 條所稱之「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不指摘具體之事實,而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
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
攻擊之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貶
損其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
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
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
,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
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
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
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
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
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
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
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
。又本條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所謂
「善意」與否,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

2.被告乙○○雖稱其純係基於海灘褲之愛好者之立場,對告
訴人上開影片進行評論並表示不滿云云,然其上開言論,
主要係針對告訴人之性別進行難堪之侮謾,甚至作出與性
行為有關之粗鄙辱罵,顯在貶損告訴人個人之人格及名譽
,並非聚焦於「男性穿海灘褲是否合宜」、「告訴人上開
影片內容是否有理」等議題進行評論。被告乙○○又稱被
告丁○○失控飆罵時,其亦出言提醒及制止云云,惟被告
乙○○身為「乙○○直播頁」之直播主,見被告丁○○辱
罵告訴人時,非但未以有效之手段(如:切斷與被告丁○
○間之對話連結、中止該直播節目)阻止,反而容任被告
丁○○繼續辱罵,並親自與被告丁○○一搭一唱,顯見被
告乙○○有與被告丁○○共同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及客觀行為。
3.被告乙○○另稱告訴人係公眾人物,告訴人上開影片應可
受公評云云,惟被告乙○○並非聚焦於該影片相關之議題
進行評論,已如前述;況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精神,非謂
一旦係公眾人物,即有任人辱罵而不得主張自己名譽權之
容忍義務。被告乙○○上開侮謾、辱罵告訴人之言論,既
非具體指稱某一事實,僅是其主觀、情緒性之評價,不帶
有公益色彩,且無所謂真偽,亦無涉於告訴人上開影片內
容之良窳,自無從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規定阻卻違法
,是被告乙○○此一辯解之詞,尚難採信。
4.綜上,被告乙○○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認定被告丁○○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準備、審理程序中坦承不
諱(見易字卷第87、149 頁),且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中
之證述(見他字卷第87至89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告2 人於
107 年7 月18在金剛直播辱罵告訴人之影片暨譯文、帳戶「
抓馬」於107 年7 月18日「國動、龜狗開砲瑀熙【男生NG穿
搭】絕無冷場!7/18國動實況精華(有字幕)」影片暨截圖
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字卷第13至43頁及光碟片存放袋),足
認被告丁○○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丁○○犯行事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被告2 人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多次發表言論之行為,係
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2 人就其等所
為上述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為發洩不滿情緒),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係受告訴人批評被告乙○○所愛好之
穿著風格所刺激),犯罪之手段(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見共聞之直播平臺),與告訴人之關係(同為網路直播主
),其等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皆利用網路
直播主身分犯罪所生對視聽大眾之不良示範效應,犯後態
度(被告乙○○否認犯行,被告丁○○坦承犯行,其等皆
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皆無前科之素
行,均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乙○○曾任學校
助教、現為網路直播主之生活狀況,被告丁○○為網路直
播主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余怡寬、丙○○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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