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林奕含 南檢新聞稿 懶人包

作者: dfast (d宅)   2019-04-06 15:57:22
講一堆廢話,不就是一堆色老頭喜歡找16歲少女,來避開較重的罪嫌
16歲剛好是高中時期,容易受到金錢誘惑
那為何法律不限制16-18歲性交?
按照適婚年齡,也不急於非要16歲,等18歲以後也可以性交阿
https://imgur.com/V95WE9U.png
所以乾脆增加這兩項到刑法第227條,才能真正減少高中職補教淫師事件
對於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對於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以前說要有房思琪條款,就是要廢除通姦罪,然後哩 就沒下文了 死人不會說話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7362
立法院擺爛兩年,藍綠立委沒有一次要廢除通姦罪
議員立委愛上酒店,又不想讓性產業合法(沒油水抽)
未來2020自己投的立委,就是大家共同承擔的後果
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Re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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