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要成立,有幾個要件:
1。請求國必須有刑事管轄權。
2。必須有引渡條約或互惠原則為依據。
3。雙重犯罪要件,也稱為相同原則,是指某行為依請求國法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被
認為是犯罪行為。
而且還有: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對於在他國犯罪而逃回本國的國民,可以拒絕他國引渡的要求。
貴婦奈奈雖然不是加拿大公民,但有永久居留權,除了不能參預部份選舉、
被選舉,以及有居留時間的要求,以及不受外館保護外,
其他權利和公民幾乎一樣。
台灣即使和加拿大有引渡條約,加拿大也不會把人押回台灣的,
因為她是準公民。
台灣人的國際常識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