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帶17本存摺太可疑? 男大生竟遭3警留置1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18-12-10 11:55:55
我是看不太懂要護航警察
為啥要一直滑坡成以後都不能盤查zzzz
認真說這個新聞其實也跟第6第7條沒啥關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內容是警察盤查的手段
另外人家不給你查你可以抓回去查
但這個的先決條件是你要符合第6條的情況
第6條是關於什麼情況可以盤查
實務常用的就兩種
第一種叫「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簡單講就是行為異於常人
第二種叫「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簡單講就是路上你看到的酒駕臨檢站
詳細的定義一堆人在吵
也釋憲過了(535)
那正常死老百姓只要知道兩件事
1.警察攔你你可以乖乖配合
你乖乖配合就是變同意搜索
但你也有權利拒絕配合
因為第6條實際上能爭的很多
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的標準就吵翻天了
盤查跟搜索的界定也是
而今天警察如果不合法
並不會因為他是警察就能盤查
你有權拒絕也不會觸犯妨礙公務
因為違法行為不是公務==
就算那是長官叫你做的(不過出事是下面背)
但是路上臨檢的都是警專仔
法條考完就忘光光
學長也只教過有人吵就搬出第7條
你跟他盧就要做好無限跳針+被帶回去瞎搞的準備
法律從來都是事後救濟
你要先被幹過才能回頭告人
這個跟510那個不用備詢是不一樣的
因為法律明確跟你說你可以拒絕==
你要不要同意那是你的選擇
警察行使職權本來就該依法行使
如果不遵守就抓不到人那該做的是修法
而不是叫大家共體時艱zzzz
你接受/不知道警察可能的違法行為不代表別人拒絕是錯誤的
滑坡成不能辦案則很可撥
2如果你要對著幹
那請先認清一件事情
那就是警察是檢察官的手腳
檢察官不可能一個人辦案
兵分87路是檢察官帶了87n個警察而非檢察官會分身術
所以檢察官不會沒事自斷手腳
警察蝦雞巴搞的案件只要沒太超過
檢察官基本上都是不起訴
回到這個新聞重點其實就3個
第一個是盤查時有沒有符合第4條的要求
第4條就是警察搞人時要表明身分跟理由
拿證件或是穿制服+說明為啥挑你盤查
然後你一定要看到他的編號才行
不管你要不要給他查都建議這麼做
因為你現在同意不代表等等不會有糾紛
而編號是你唯一能確認要告誰的東西
不然學運揍人那個警察到現在還不知道是誰
以這次來說因為是便衣
他一定要拿那張警察證出來給你確認
新聞說有拿出來
後面來的也都有穿制服
第二是他拿17個存摺在那邊整理能不能達到「合理懷疑」
實務上這個標準非常低(檢察官要掩護自己人)
拿17本在那邊弄基本上是達標了
三則是你被盤查不開心
是真的可以叫警察寫一張異議紀錄給你
這個是第29條明定的
因為這個紀錄是你能證明並非同意搜索的證據之一
你只要要求警察就有義務寫給你
不過警專仔的學長教學不會教這個
他們臨檢也從來不會帶這東西出去zzzzz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8-12-10 11:58:00
盤查只能查身份最好可以搜索我在路上看到正妹懷疑他胸部有毒品也可以搜逆
作者: jorden (William)   2018-12-10 11:59:00
又沒人要護航警察 就事論事 正常人晚上拿17本存著在那邊晃你最好不會多看幾眼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8-12-10 11:59:00
搜索他媽就是要現行犯或搜索票啦幹
作者: kirbycopy (鐵面騎士)   2018-12-10 11:59:00
學運打人的警察不是已經有找到還有上新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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