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ower錕的紙牌屋」擁70萬粉絲 錕P爆:原小編開天價要

作者: vickyshan (瘋狂小精靈)   2018-07-11 00:37:30
※重要提示
 本文一切想法皆來自陳全正律師的兩篇文章,要告請告陳律師,別告錯人告到我阿!
不管一開始是不是錕自己設立的,臉書都認定那粉專是錕的。
因為若依陳律師的說法:
1.FB在認定上是與公眾人物約定使用關係;因此,使用契約關係仍成立於該公眾人物及
FB之間,至於公眾人物與公司內部間是否有其他約定,並不影響外部的判斷。
2.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或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僅能由該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
 )或公眾人物(即「官方粉絲專頁」)的授權代表進行管理。
而錕有付錢,更是加強了那是官方粉絲專頁,以及小編們設立只是為託管或管理行為。
無論專頁名稱是叫《李錫錕》,或是《Power錕的紙牌屋》。
且:
→ justjimmy: 這個粉專後來改名 把錕P的本名放上去了 140.112.119.4 07/11 01:18
→ justjimmy: 所以他當然可以主張所有權 140.112.119.4 07/11 01:18
又,照陳律師的看法,
小編們離職後,不能將專頁改名成自己的、帶走粉絲專頁、接收粉絲及按讚數。
應該也不能關閉粉絲團或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TiLa.talk/posts/757624577728716
[註1]此指官方粉絲團,但FB也允許在不導致混淆的前提下,任何用戶可建立支持或關注
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此與本文上篇所探討「公司官方粉絲專頁」判斷概念是相同的。
https://www.facebook.com/TiLa.talk/posts/756872451137262
3、(1) A、依FB粉絲專頁使用條款規定[註2],用戶應提供自己真實姓名和資料建立
      帳號,並不得未經允許為其他人建立帳號,且不得建立一個以上的個人帳號
      。
     B、再者,該規定亦說明,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或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
      僅能由該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或公眾人物(即「官方粉絲專頁」)
      的授權代表進行管理。
  (中間恕刪)
  (2) 態樣一:公司粉絲專頁(ex.全聯福利中心 ─ 官方粉絲團)
    A、公司粉絲專頁使用權限屬於公司
     (a)依FB使用條款規定,公司官方粉絲專頁從設立到使用權限皆屬於公司
        所有(此指官方粉絲團,但FB也允許在不導致混淆的前提下,
        任何用戶可建立支持或關注品牌的粉絲專頁)。
     (b)在此前提下,則公司粉絲專頁如果是由公司自己的FB帳號設立,
        權利歸屬當然沒問題,但即使不論是由公司員工自己FB帳號或外部
        第三人帳號設立,筆者認為此時公司及實際設立人雙方認知上也應合意
        是為了公司粉絲專頁設立之目的,而為托管或管理行為,而不是員工
        自己使用,則權限仍應屬於公司所有。
……(省略)
    C、公司粉絲專頁的管理人(假設為小明)離職(指員工)或與公司終止合作
     (指外部聘請人員)後,涉及粉絲專頁權利變動的問題:
     (a)小明能否把公司粉絲專頁改名成自己的粉絲專頁(帶走粉絲專頁,
        接收粉絲及按讚數)?不行。
        因為依上述說明,此公司粉絲專頁的使用權自始屬於公司所有,小明僅
        因契約關係而為受託管理,小明現在既已不再具有受託管理權限,
        當不能為相關變更。
※ 引述《totode (托托德)》之銘言:
: 這是錯用條款
: 如果粉絲專頁是叫做《李錫錕》,李錫錕是可以主張粉絲頁屬於其所有
: 但是粉絲頁一開始就叫做《Power錕的紙牌屋》,這就避掉了李錫錕索取所有權的可能性
: 就像是蔡依林無法透過法律取得《蔡依林國際歌友會》粉專所有權
: 《Power錕的紙牌屋》更安全,沒有使用到李錫錕的姓名權,
: 李錫錕頂多只能依據肖像權去要求粉專下架所有使用到他肖像的影片圖片
: 或者針對這些影片圖片侵權使用提出民事訴訟
: 但是還是不可能動到粉專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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