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靠北!」他在機車這藏暗器 一喬車就

作者: crossmyheart (我發誓)   2017-07-03 19:18:00
正確啊,騎個塑膠車也在尊貴個屁
移個車是會怎樣嗎?
還有那種我車頭跟鄰車車尾保留個距離
好早上出門,結果就有白目機車停在那個縫
是怎樣?我台灣大哥大嗎?
到底停汽車中間的機車是在想什麼?
很緊?蘇胡嗎?
引述《stusteven123 (蛋頭)》之銘言:
: 各位包青天、久立生、古美門大家好:
: 小弟是一隻魯蛇恐龍,看到這個黏圖釘的事件,來說一下趴說語賺賺P幣:
: (先簡稱新聞中黏圖釘的人叫甲,被圖釘刺到的人叫乙)
: 什麼是犯罪行為?簡單定義:「不法且有責的行為」
: 不法分成兩個階段,
: 一個是「構成要件該當」,白話就是「違反刑法明文規定」
: 二個是「違法性」,白話就是「你的行為有沒有特定的事由,是法律所允許的」,舉例來
: 說,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像醫生幫病人開刀之類的)
: 當被認為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法律就會評價這個行為是「不法」的行為,白話講就
: 是你這個行為是「違法行為」。
: 「有責」指得是「行為人能不能為他所做的這個違法行為負責」,常見的判斷標準例如行
: 為能力(像五歲的小孩殺人不用負責、精神狀態失常的人犯罪不用負責)
: 故一個「不法且有責的行為」,就是所謂的「犯罪」(暫不討論客觀處罰條件)。
: 來,我們來看這個案例:
: 刑法評價的對象是「行為」,所以先找可能觸法的行為:「甲在機車後座背面黏圖釘,並
: 且這個圖釘讓搬動機車的乙受傷」
: 首先看「構成要件」,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就現實面來看,甲放置圖釘,這個行為製造了讓人受傷的風險,而乙確實因為甲放置的圖
: 釘受傷,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 就個人心裡面來看,甲放置圖釘,就是有想說「動我車的人就會被刺到顆顆顆」,所以甲
: 是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想法
: 所以甲確實違反了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構成要件該當」
: 接著,來看違法性
: 這個案例可能會討論的是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24條避難行為
: 要成立正當防衛有兩個條件:「防衛情狀」、「防衛行為」
: 防衛情狀指的是,要面臨「現在、不法且人為的侵害」,防衛行為指的是:「要有效(可
: 以達到目標)且必要(造成最小的侵害)的行為」
: 這個案例,甲放圖釘在機車上面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現實面上,乙為了停車,搬動甲的機車,並沒有造成甲任何的侵害,所以並不是「防衛情
: 狀」,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如果乙是故意想要偷車的話,則有討論空間)
: 附帶討論有沒有「誤想防衛」(想像中是為防止車子被刮、被偷,所以正當防衛,但現實
: 上沒有正當防衛)的可能
: 在甲的想像中,除了想說:「偷車的人會被刺到顆顆顆」,也一定會想到:「手賤要移我
: 車的人會被刺到顆顆顆」,當甲腦袋中有這幅畫面,就不會有「誤想防衛」的可能
: 所以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要成立緊急避難有兩個條件:「避難情狀」、「避難行為」
: 避難情狀指的是,要面臨:「現在的危難」,避難行為指的是:「要有效(可以達到目標)
: 、必要(造成最小的侵害)、具衡量(避難手段與其造成的結果之間利弊的衡量)的行為」
: 和前面正當防衛的討論一樣,乙只是為了停車去稍微搬動甲的機車,對甲而言並不是現在
: 的危難,故不是「防衛情狀」,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最後是有責性,這個案例,甲應該是滿18歲,在黏圖釘的時候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 陷,可以認知他的行為是會讓別人受傷的,甲是有責的。
: 結論:甲違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既遂,乙可以吉甲
作者: upeo (時雨音高夜難眠)   2017-07-03 19:19:00
幹 最討厭這種 直接移出來 順便踹兩腳
作者: johnhmj (耗呆肥羊)   2017-07-03 19:20:00
我肥宅在路上盯著正妹的身體 我覺得很舒服
作者: kqalea (沙丁魚罐頭)   2017-07-03 19:37:00
1身在臺灣的無奈啊以前還小的時候親眼目睹一台車懶的搬直接撞倒開走
作者: CHENXOX   2017-07-03 19:47:00
你橫向拖下車子不就出來了,不然買台山貓吐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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