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把票撕成兩張去投

作者: sevenny (青色的雪菲爾)   2014-11-29 12:00:50
※ 引述《a17891219a (JUDY)》之銘言:
: 看新聞有說有大嬸蓋錯一怒之下撕票
: 也有首投族不想投也撕票
: 請問,
: 如果把票撕成兩張去投
: 這樣開票會開出一張廢票還是兩張廢票?
會變成一張傳票
請千萬不要這樣做
這是犯法的
不可以把選票攜出
不可以毀損選票和票箱 投票工具
不可以攝影照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投、開票所秩序之維持)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
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之處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
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
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抑留毀壞奪取投票匭等之處罰)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
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gmkuo (嗯嗯)   2014-11-29 12:04:00
撕毀選票會變成傳票碎片,然後跟NPC換取傳票一張並獲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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