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辦理傳銷退出退貨相關法條參考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2021-08-04 23:20:57
(本文內容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
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
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
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
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
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
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
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
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
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
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服務準用之規定)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近來有些直銷公司引發了一些糾紛行為。
由於有不少的人想要退出但卻不明白或不清楚相關法令規定。
所以特別把這幾條放上來。
另外,有關不少人提到被刁難退出一事。
這邊再次強調。
退出直銷如果直銷公司有任何刁難或是故意拖延,請不要跟他們周旋。
直接去郵局購買一式三份存證信函。
將你要退出直銷這件事告訴郵局人員,他們會教你照範本填寫存證信函。
然後一份寄給直銷公司,一份寄給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份自己留存。
這邊要注意的是,法規所制定的30天及180天的過期規定不是以你告知直銷公司時間為準。
而是以存證信函寄發的時間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第30天寄出存證信函,那麼即使直銷公司是在第32天收到,你仍然算
是在30天內宣告退出,直銷公司不得議異。
另外,直銷公司在收到存證信函就「必須」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所有退出退貨退款流程。
有故意拖延甚至不辦理者,那個罰款通常就是幾十萬去了。
他們寧願退你錢,也不會願意被罰幾十萬。
以上,希望幫到那些一時沒想清楚就把錢就投下去但又臨時後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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