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rze04 (orz)
2017-09-22 19:54:35修改前
3-2 〔名詞定義〕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
修改後
3-2 〔名詞定義〕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
使用者於自己之發文、回文、轉文目的地底下進行推文,
視同發文、回文、轉文之一部分,不以推文論。
自己對自己的文章有編輯權
如果有要補充說明事項可於發文、回文、轉文後再行編輯。
除了對原文之編輯,也可針對特定推文詢問使用「編輯文章」功能回復。
這些「編輯後新增的內容」自然視同文章之一部分
如果是針對特定推文之回復,
發文、回文、轉文者除了用「編輯文章」回復,也可直接選擇推文。
兩者功能是非常近似的。
我認為這部分應該以文章之內容一部分看。
支持的請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