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聯盟很多合約都讓球員在合約前期提供球員選擇權,讓球員可以在合約到期前,趁年輕
再去自由市場撈大約
按聯盟規定球員申請FA後必須再待一軍四年才能申請二次FA,設想明年林立FA後超搶手,
各球團無所不用其極想延攬他,可能開了10年的肥約給他,同時也提供他前2~3年的球員
選擇權,而且是把他放在60人名單外,讓他不到四年年資就能成為FA,球員也不會受限於
轉隊費,再次簽下另一張大約
假如球員行使球員選擇權,原球團接受不拿補償的狀況下,制度上把球員放在60人名單外
當作是球員選擇權的作法不知道是否可行?
作者:
access (office)
2025-11-24 16:24:00把四年改掉就好了,智障規定
原球團為了延攬大咖,把放到60人外的跳脫條款寫進合約阿
聯盟查到的話 我覺得應該要有權力做懲處 這樣根本違背中職規章精神但回過頭來講 我覺得沒必要限制再次FA年限
球團覺得球員打爛可以放到60人名單外,規章上就是可行啊,而且規章也沒規定怎樣的表現算好、怎樣算差,今天球團也能掰個理由說球員打擊率不滿7成太爛所以放在60人外,這也是他的自由
OK掰理由說打太爛 聯盟問那他剩下的合約怎麼結算?怎回?陳子豪的跳脫是第6年吧?符合中職4年規定
作者: mamahow1487 (馬馬號) 2025-11-24 16:41:00
先簽後換呢?只是球團會配合嗎
作者:
BlGP (ツンデレ大好!)
2025-11-24 20:15:00放60人外還是要繼續付薪水啊